1. 基本原则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5条,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。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举证,可申请延期;逾期举证且无正当理由的,法院可不予采纳或采纳后予以训诫、罚款。
2. 具体时限
普通程序:法院通常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,但不得少于15日(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99条)。若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,可缩短期限。
简易程序:举证期限可少于15日,但需保障当事人必要举证时间。
小额诉讼程序: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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